各鎮(鄉)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連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分方案》已經連州市委十四屆第1次常委會(擴大)會議和連州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連州分局反映。
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6日
連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為了適應城市發展需求,防治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進一步改善連州市聲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質量標準》及《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相關要求,結合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劃。
一、適用范圍
本區劃適用于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的聲環境管理。
二、各類聲環境功能區說明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本區劃沒有劃定0類聲環境功能區。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三、各聲環境功能區執行標準
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各聲環境功能區適用的聲環境質量標準見表1。
表1 聲環境質量標準 單位:dB(A)
注;“晝間”是指6:00 至22:00 之間的時段,該時段執行晝間標準;“夜間”是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間的時段,該時段執行夜間標準。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夜間突發噪聲,其最大聲級超過環境噪聲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b 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適用于2011 年1 月1 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鐵路(含新開廊道的增建鐵路)干線建設項目兩側區域;穿過城區的既有鐵路(2010 年12月31 日前已建成運營的鐵路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鐵路建設項目)及其改、擴建項目,鐵路干線兩側區域不通過列車時的環境背景噪聲限值,按晝間70dB(A)、夜間55dB(A)執行。
四、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一)城市規劃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城市規劃區包括連州鎮行政區轄區及九陂鎮下轄的四聯、白石及聯一三個行政村范圍。
1.0類聲環境功能區
本區劃方案未劃定0類聲環境功能區。
2.1類聲環境功能區
表2 1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表
3.2類聲環境功能區
表3 2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表
4.3類聲環境功能區
(1)劃分情況
表4 3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表
(2)3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其他說明
①工業區內現存的學校、行政辦公、集中居住等噪聲敏感區域按2類聲環境功能區執行,調整為工業用途后按3類聲環境功能區執行。
②新設立的工業區以及形成一定規模的工業聚集區按3類聲環境功能區執行。
5.4類聲環境功能區
(1)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主要交通干線名單
表5 主要交通干線名單
(2)交通干線邊界線的確定
城市交通干線中各級市政道路與人行道的交界線,無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邊界,各級公路的邊界線,鐵路交通用地邊界線,城市軌道交通用地邊界線,內河航道的河堤護欄或堤外坡角。
(3)4類聲環境功能區范圍
1)4a類聲環境功能區范圍
道路交通干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分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具體規定如下:
①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55m;
②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40m;
③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25m。
當上述交通干線邊界線外劃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域范圍內的臨街建筑高于三層樓房(含三層)時,第一排建筑面向交通干線一側至交通干線邊界線的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雖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樓座錯落設置使部分樓體探出前排遮擋并受到道路交通噪聲的直達聲影響,則高出的樓層或探出部分的建筑面向道路一側范圍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臨街建筑樓層數”以高出交通干線路面的層數計,如多條交通干線并行,以高度最高的線路為準。
2)4b類聲環境功能區范圍
鐵路(不含鐵路專用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具體規定如下:
①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55m;
②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40m;
③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25m。
4、4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其他說明
(1)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的交通干線以交通干線實際名稱及其實際等級為準,實際建成運營的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地面段)、內河航道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范圍內均按4類聲環境功能區執行,兩側范圍按照本區劃四、(一)、5、(3)規定執行。
(2)對于4a類聲環境功能區與4b類聲環境功能區有重疊的部分,按4b類聲環境功能區執行。
(3)在建及規劃交通干線在建成運營前不設4類聲環境功能區,建成營運后根據本區劃四、(一)、5、(3)劃分方法兩側一定范圍內按4類聲環境功能區執行。
(4)公交樞紐、客運站場、港口站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及其邊界外按照本區劃4a類聲環境功能范圍確定的區域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規劃韶柳鐵路站場建成后其范圍及其邊界外按本區劃4b類聲環境功能范圍確定的區域劃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二)鄉村聲環境功能的確定
鄉村地區對以下區域劃分為1類、3類聲環境功能區。
表6 鄉村地區1類、3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表
其余地區聲環境功能按以下規定執行:
(1)位于鄉村的康復療養區執行0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2)村莊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有交通干線經過的村莊(指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3)集鎮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4)獨立于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集中區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5)位于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范圍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范圍確定按照本區劃方案有關要求執行。
五、區劃說明
1.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本市之前相關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與本區劃不一致的,以本區劃為準。
2. 相關區域(如保護區、工業區)以其批復范圍為邊界,本區劃文本及圖件不作為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工業區等有關區域定界依據。
3. 新建機場不適用于本區劃。機場周圍區域內除飛機外的交通運輸、工業生產、建筑施工和社會生活噪聲源,應執行其所在本區劃聲環境功能區對應的噪聲排放標準;飛機降落與地面滑行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執行《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GB 9660)要求。機場周圍區域指機場周圍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越)噪聲影響的區域,以經批準的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所確定的區域為準。
4.本方案未盡事宜,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條款執行。
5.本方案由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附圖1 連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示意圖(城市規劃區范圍)

附圖2 連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示意圖(中心城區范圍)

附圖3 連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示意圖(市域范圍)

附圖4 連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示意圖(連州市新塘工業園片區)

附圖5 連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示意圖(連州市新材料產業基地片區)

附圖6 連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示意圖(龍坪新圳工業園片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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