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回鄉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第一批)的公告
連府公〔2023〕59號
為深化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進一步完善政府職能,確保鄉鎮行政執法事項規范有序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共廣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 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回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第一批)的公告》等文件要求,經研究決定,我市對《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調整由鄉鎮行使的行政執法事項涉及因專業技術性強、執法對象少、認定困難、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更高效等原因不宜下放的57項行政執法事項予以收回。
自2023年12月1日起,收回的相關行政執法事項由原下放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各鄉鎮不再行使。各鄉鎮在2023年12月1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案件,應繼續辦理直至辦結。縣級相關部門及鄉鎮應當做好銜接工作,嚴格依法履職。
特此公告
連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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