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連州市城鄉困難群眾
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民族鄉)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州市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業經市十三屆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連州市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城鄉醫療救助體系,切實幫助特困對象緩解醫療困難,根據廣東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粵民保[2009]10號)、《廣東省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粵民助[2010]1號)、《清遠市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清府辦[2010]78號)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醫院、中醫院、婦幼保健院、慢性病防治中心、鎮(鄉)衛生院以及紅十字會醫院為醫療救助定點醫院。醫療救助對象就醫需先到定點醫院首診,如需轉院治療的,由定點醫院開具轉院證明。 二、救助原則 第三條 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堅持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救助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三、救助對象 第四條 具有本市戶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鎮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人員(以下簡稱城鎮“三無”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醫療救助范圍。 (一)未按規定到定點醫院辦理轉院手續,自行到非定點醫院就醫或自行購買藥品的費用(急診、搶救除外); (二)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有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工傷事故; (三)打架斗毆(含夫妻打架)、酗酒,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四)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醫療費用; (五)醫療救助對象患有特定重大疾病、傳染病,國家和省、市對相關醫療費用有明確規定的,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救助范圍; (六)超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的;私人門診、營利性醫療機構就醫單據和住院費用;家庭病床的住院(掛住院名義的住院)及留院觀察的費用;正常或病理分娩的醫藥費;鑲牙、整容、美容、變性等費用;陪人費、護工費、膳食費及其他生活費,自請醫生、自購藥品等費用;出院后半年內未辦理報銷手續者;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者。 第六條 醫療救助對象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一般應在治療期間或醫療終結半年內提出救助申請,除特殊情況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原則上不再受理。 四、救助方式 第七條 保障性醫療救助。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納費用部分由醫療救助金給予全額支付。 第八條 基本醫療救助。 基本醫療救助主要包括慢性病(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救助和多發病、常見病住院救助 基本醫療救助的對象是第四條的(一)、(二)類對象。 第九條 大病醫療救助。 大病醫療救助病種主要包括尿毒癥(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重癥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壞死)、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重度燒傷、重度精神病、冠狀動脈旁路手術、癱瘓、主動脈手術及其它認定的重大疾病。 五、救助標準 第十條 限額救助標準。 (一)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在扣除各項商業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部分、社保局醫療救助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醫院減免部分及社會捐助后的款項,其個人負擔部分的住院費用予以全額救助。 (二)城鄉低保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商業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報銷部分、社保局醫療救助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醫院減免部分及社會捐助后的款項,其個人負擔超過1000元(含1000元)的,可按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的30%給予救助。 (三)城鎮特困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和其他農村特殊困難群眾。(1)已購買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在扣除各項商業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部分、社保局醫療救助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醫院減免部分及社會捐助后的款項,其個人負擔超過10000元(含10000元)的,可按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的20%給予救助。(2)未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其個人負擔超過30000元(含30000元)的,在扣除各項商業保險、社保局醫療救助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醫院減免部分及社會捐助后的款項,,可按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的20%給予救助。 城鄉低保救助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及城鎮“三無人員”每人全年累計救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6000元。其他救助對象每人全年累計救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5000元。對確屬特別困難的人員,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六、救助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醫療救助對象或委托人向其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低保證、農村五保供養證或當地民政部門為“三無”人員和特殊困難人員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申請的,同時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 (三)疾病診斷書、及相關醫院的正式醫療收費收據、轉診證明、出院小結、必要的病歷資料; (四)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憑證; (五)不屬低保對象的還需提供家庭收入情況、有關部門及社會資助情況的材料; (六)已用于第一次報銷用途的,所提供的復印件必須經原報銷單位審核原件后在復印件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七)市民政局認為需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評議。村委會(社區)接到申請后,應及時對申報對象進行調查和初審,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對申請對象進行評議,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如實填寫《連州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由村委會(社區)主任簽名蓋章,并將申請人名單、救助金額張榜公布3天,無異議后報鎮(鄉)政府審核。 第十三條 審核。鎮(鄉)政府對村委會(社區)上報的材料和《連州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進行認真審核。對有疑問的對象要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委托村委會(社區)張榜公布3天,無異議后由鎮(鄉)政府主管該項工作的領導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將材料報市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材料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審批。市民政局對鎮(鄉)政府上報的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委托村委會張榜公布3天,無異議后批準其享受規定的醫療救助待遇,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退回材料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發放。民政局將符合條件,批準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金撥付各鎮(鄉)民政辦,鄉鎮民政辦在資金到位后15個工作日內發放給醫療救助對象。救助對象或委托人持身份證和戶口簿到鎮(鄉)民政辦領取。 七、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渠道。 (一)上級下達的補助資金; (二)市財政每年按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的補助資金; (三)每年從本級留成的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的資金; (四)醫療救助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來源資金。 第十七條 救助資金管理原則。 (一)市民政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支出專戶。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和擠占; (二)醫療救助資金當年結余部分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八條 市民政、財政、衛生、審計、監察等部門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凡違規審批或者貪污、擠占、挪用、扣壓醫療救助資金的,或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斷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取消其資格并追回救助資金,情節嚴重的按照法律程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料檔案,實行一戶一檔,三級管理。市民政局留存家庭個人原始檔案資料,包括個人申請書、審批表、診斷書、醫療收費收據、病歷資料等證明和身份證、戶口簿、低保證等復印件;鎮政府和村委會建立臺賬資料,包括救助資金發放表、救助對象情況統計表和家庭備案表等。 八、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從頒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10月1日執行的《連州市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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