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2016年全市城鄉低保
最低標準的通知
各鎮(民族鄉)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的通知》(粵府辦〔2013〕17號)和《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發布2016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16〕64號)、《清遠市民政局關于發布2016年全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清民〔2016〕27號)文件精神,經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9次、第87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公布我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全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對未達標的月份按實施新標準當月的低保名冊予以補發,其中,2016年新保的低保戶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
附件:2016年全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表
連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2016年全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表 單位:元/人·月
城鄉低保標準 城鄉低保補差水平 城鎮 農村 城鎮 農村 520 335 418 190
備注:城鄉低保補差水平,是指縣(市、區)當月城鄉低保資金支出金額分別除以當月城鄉低保對象人數得出的月人均補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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