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民族鄉)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的通知》(粵府辦〔2013〕17號)和《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發布2017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17〕94號)、《清遠市民政局關于印發2017年全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的通知》(清民救〔2017〕43號)文件精神,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公布我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7年全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對未達標的月份按實施新標準當月的低保名冊予以補發,其中,2017年新保的低保戶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
附件:2017年全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表
連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
附件
2017年全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表
單位: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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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低保標準 |
城鄉低保補差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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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 |
農村 |
城鎮 |
農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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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
400 |
457 |
206 |
備注:城鄉低保補差水平,是指縣(市、區)當月城鄉低保資金支出金額分別除以當月城鄉低保對象人數得出的月人均補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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