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環連州不罰﹝2025﹞11號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連州廣碧天然白晶鉆砂粉材料廠
法定代表人:孟影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82686371294D
地址:連州市西江鎮加油站邊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新增三臺生物質顆粒燃燒機,于2025年4月初正式投入使用,未按規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及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相關環保手續。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詢問筆錄》《碳酸鈣石米砂生產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工業產品(訂制加工)合同》(CX-S20230918-232)、《工業產品(訂制加工)合同》(CX-S20240506-056)、《工業產品(訂制加工)合同》(CX-S20241104-148)、現場照片、發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根據《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文件的相關規定,你公司在執法觀察期內積極配合我局執法工作,并在期限內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以《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清環連州不罰告﹝2025﹞10號)告知擬對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你公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如你公司不服本不予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公司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你公司應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學習,建立完善的規章管理制度,引以為戒,確保類似環境違法行為不再發生。
聯系人:申峻材 電話:0763-6601673
地 址:連州市呂仙路18號 郵政編碼:513400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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