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4日16時40分許, 連州市市委督查組和我局執法人員到西岸鎮進行清明節期間煙花爆竹專項督查行動,發現西岸鎮鎮區多個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商店及攤檔在經營煙花爆竹,經查這些煙花爆竹是購于連州市西岸供銷社。
連州市西岸供銷社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銷售煙花爆竹,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二條第十款的規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二條底十款的規定,我局依法對連州市西岸供銷社作出責令限期整改,并罰款人民幣5000.00元(人民幣伍千元整)的行政處罰。
以此通告
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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