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時間:2020-04-13 15:45:59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瀏覽次數:-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廣東省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廳職業能力建設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4月13日
廣東省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粵府辦〔2019〕14號),擴大職業培訓規模,全面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促進充分就業和穩定就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培訓合格證”)是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完成相應培訓任務并達到合格水平的證明。培訓合格證不分等級。
第三條 涉及國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專業技術工作領域、就業準入類等培訓,不適用于本辦法。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培訓合格證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樣式。
第五條 培訓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開發和管理。
第六條 培訓合格證編碼由18位數字組成。第1-6位數是地區行政區劃代碼;第7-10位數是培訓機構序列碼;第11-12位數是證書核發年份后兩位;第13-17位數是證書序列號;第18位數為校驗碼。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和編制培訓合格證的編碼,實行實名制管理。
第七條 各市、縣(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培訓機構的目錄管理,及時在社會上公布培訓機構名單。
第八條 培訓機構包括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職業院校、就業訓練中心、職業培訓院校、行業協(學)會培訓中心、企業培訓中心、實訓基地、培訓基地、工作室等。
第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公布備案通過的培訓課程目錄和標準。培訓機構可根據公布的培訓課程目錄和標準,選定培訓課程。
第十條 培訓機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前,應將培訓簡章、培訓計劃、培訓大綱、培訓教材、參訓人員名冊和培訓補貼標準等資料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備案后方可開展培訓。
第十一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其頒發的培訓證書視同培訓合格證,不配發培訓合格證。
第十二條 按照“誰培訓、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培訓考試結束后,培訓機構應將培訓合格的學員名單、不少于10次的培訓視頻錄像(或線上培訓平臺記錄)、考試錄像(或線上培訓平臺記錄)等資料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申領學員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編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所發證編碼等信息及時上傳至省培訓合格證書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取得培訓合格證編碼后,應及時按照培訓合格證統一的樣式印制并發放給學員。如發現培訓合格證書編碼有誤的,應及時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更改。
第十四條 培訓合格證遺失的,可到培訓機構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培訓合格證免費發放,培訓機構不得以各種理由或名義扣押培訓合格證和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培訓機構管理,對存在偽造備案資料、擅自收取培訓合格證費用、資產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低下等情形之一的培訓機構,取消培訓項目備案。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參加培訓人員、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培訓和考試工作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對騙取、轉讓、篡改培訓合格證的人員,一經發現,收回培訓合格證。對偽造培訓合格證者,依法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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